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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楊社工師
  •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 聯絡資訊:04-7532282、04-7532382

本府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包含療育費、交通費、到宅療育費,
說明如下:

一、目的

(一)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二)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發展遲緩兒童的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使其潛能盡量發揮。
(三)減輕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降低社會成本。 


二、申請資格
 

設籍彰化縣兒童,已通報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0-6歲學齡前兒童),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三、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113年起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6,0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二)一般家庭及中低收入戶:113年起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4,0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三)本項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四)療育費用及到宅療育費用依申請時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款(健保已給付部分、診斷書費及掛號費不予補助,健保部分負擔在不超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下予以補助);交通費用補助每次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以治療日期核算補助次數,每日以一趟為限)。
(五)經本府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之兒童,其補助標準比照低收入戶。


四、申請方式

(一)本補助,每季申請一次,申請期限分別如下(遇假日則順延):
4月5日前(申請前年度12月及當年度1月、2月、3月補助)
7月5日前(申請當年度4月、5月、6月補助)
10月5日前(申請當年度7月、8月、9月補助)
12月5日前(申請當年度10月、11月補助)

(二)逕向服務個案之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或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加附影本乙份)。
(二)提供療育單位於療育紀錄單註明療育項目、治療日期,並由醫師、治療師或特教師於紀錄單完成核章(申請交通費者請加附影本乙份)。
(三)自行負擔之療育費用單據正本(加附影本乙份)。
(四)健保特約門診部分負擔收據正本(加附影本乙份,限復健科或兒童發展評估門診收據)。
(五)身心障礙證明(依有效期間認定)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或早療綜合報告書影本(依有效期間認定)(每次應附影本)。
(六)兒童或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七)具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影本。
(八)緩讀證明(達就學年齡但未入小學就讀者)。
(九)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或寄養家庭契約書影本(非寄養家庭免附)。
(十)申請人如其療育費用或在宅療育費用未繳納,欲由提供服務之機構領取補助款,應檢附切結書及該機構之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十一)到宅服務評估表(由療育機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