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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3-12-09
  • 聯絡人:沈先生、蕭小姐
  •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
  • 聯絡資訊:04-7240249

一、本津貼補助對象,請領規定

1.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2.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

二、補助金額

1.第1名子女:每人每月5,000元。

2.第2名子女:每人每月6,000元。

3.第3名(含)以上子女:每人每月7,000元。

備註:

兒童未滿2歲期間內均得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者,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並申請者,可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三、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起三十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3) 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4)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2.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申請人應「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或經原核定機關知悉者,將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處分,並追繳已撥付之津貼或優先由政府相關補助追繳扣抵;爾後若符合補助資格,仍需「重新」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始可續領本津貼。

*若有重複領取或以虛偽證明、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由核定機關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並追回補助款並以書面命申請人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申請方式

1.請至兒童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2.《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線上申辦平台辦理申請。《線上申請懶人包下載》

五、應備文件

1. 本申請表

2. 申請人及兒童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監護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需檢附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

3. 3個月內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應記載父、母及兒童之詳細記事)

4.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父、母、兒童其中一方) 

5. 第2胎子女證明、第3胎子女證明

六、相關「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請詳閱附件資料

*洽詢電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或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04)7240249。

*新制育兒津貼及托育服務政策可至衛生福利部官網:《育兒津貼及托育準公共化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