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設籍彰化縣兒童,已通報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且至彰化縣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日間托育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之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
二、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5,0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二)一般家庭: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3,000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三)本項補助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以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三、申請方式
(一)每季申請一次。每年4、7、10月5日及最後一次申請於12月5日下班前截止收件,僅受理10、11月。另12月納入隔年4月申請。
(二)逕向服務個案之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或兒童發展社區資源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兒童或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發展遲緩證明書或綜合報告書影本
(五)緩讀證明書
(六)自行負擔之日間托育費用單據正本
(七)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八)本項補助如欲由提供日間托育服務之機構領取補助款,應檢附切結書及該機構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