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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4-09-09
  • 聯絡人:承辦人員
  •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 聯絡資訊:04-7532276
衛生福利部 114 年 1 月 3 日衛授家字第 1130961354 號令修正發布
一、本補助對象,請領規定

(一)本補助對象為我國籍幼兒,符合下列資格之委託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將幼兒送托合作對象者,得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協助支付服務費用之申報事項:

      1.委託人之幼兒完成出生登記或戶籍登記 。

       2.委託人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

       3.委託人申報期間,該名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

       4.委託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二)委託人應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

      1.檢附證明文件提供審核,資料如有不實,應自負法律責任,並將已領取費用返還。

       2.配合訪視,必要時配合查調戶籍資料,且不得拒絕 。

       3.申報期間重複領有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經查證屬申報期間重複領有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

          貼,經查證屬實,應將已領取費用返還。

       4.領取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托育費用,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領取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托育費用,未符合

          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二、補助金額

公共化及 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

單位: 新臺幣 元/ 月

             家庭類別


出生
順序

公共化(公設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準公共(簽約之私立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

第1 名子女

第2名子女

第3名以上子女

第1名子女第2名子女第3名以上子女
113 /1~一般家庭70008000900013,00014,00015,000
中低收入戶900010,00011,00015,00016,00017,000

低收入戶 、弱勢家庭

11,00012,00013,00017,00018,00019,000

 備註:

1. 自 112 年起取消稅率未達 20% 之規定。

2. 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係指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

3. 弱勢家庭係指: :

   (1)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

   (2) 特殊境遇家庭。

   (3 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法認定之弱勢家庭 。

4. 委託人 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上表所列標準者,核實支付。


三、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委託人資格異動、變更合作對象(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補助資格不符並未於申復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者,應重新申報服務費用。
(二)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將申請資料寄送托育人員加入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透過幼兒就托之托嬰中心提出申請,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之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三)本補助不得與育兒津貼重複申請。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
(四)領取支費用應支用於兒童托育費用,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五)家長與居家托育人員簽訂托育契約前請先參閱本縣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以保障雙方權益。

*若有重複領取或以虛偽證明、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由核定機關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並追回補助款並以書面命申請人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申請方式
(一)幼兒送托之托育人員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1.南區(04-8376795):彰化縣員林市員鹿路245巷111號3樓
2.北區(04-7622281):彰化縣彰化市辭修路570號
(二)幼兒就托之立案托嬰中心
五、應備文件
(一)申報表
(二)委託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及幼兒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註:實際照顧之人適用寄養家庭之情形】
(三)簽訂之托育服務契約書影本
(四)委託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五)選備文件 :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
       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
       4.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認定弱勢家庭證明文件
       5.第二、三胎(含)以上兒童之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資料請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應加蓋委託人印章或簽名)


六、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協助支付托育服務費用之補助申報

請詳閱附件資料

*洽詢電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或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04)7532276、(04)7532610

*新制育兒津貼及托育服務政策可至衛生福利部官網:《育兒津貼及托育準公共化 》查詢

  • 聯絡人:管理者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 聯絡資訊:04-7264150

衛服部為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全面照顧0-2歲幼兒,自2023年起取消平價托育服務與育兒津貼之排富規定,讓所有家庭均能享有政策美意,展現政府強化國家照顧兒童的決心。相關政策說明如下:

  1. 育兒津貼/托育補助不排富:自2022年8月起,育兒津貼已達成加倍發放目標,每月發放5,000元;0-2歲托育補助,依家庭經濟條件,送托公共化托育機構每月補助5,500元至9,500元,送托準公共托育服務者,每月補助8,500元至1萬2,500元,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自2023年1月起,未滿2歲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將取消排富規定,約增加1.7萬名兒童受益,總計約30萬名0-2歲兒童共同受益。
  2. 提升公共化托育服務專業人員薪資:為衡平公共化托育機構托育人員與教育部非營利幼兒園教保人員薪水落差,2023年起公共化托育機構專業人員薪資,從現行每月2.8萬元,提高到每月 3.5 萬餘元,俾利人才留任以維托育服務品質。
  3. 保障準公共托嬰中心托育人員薪資:基於相類專業人員薪資衡平考量,爰參照幼兒園勞動條件據以提升準公共托嬰中心專業人員薪資,保障每月固定薪資,並依其年資分別為3萬元至3.6萬元之最低薪資基準。
  4. 獎助公共及準公共托嬰中心照顧比優化:自2021年8月起補助公共化及準公共托嬰中心,照顧比由1:5調降為1:4所增聘人力之相關成本,每人每年獎助最高50萬元,2023年持續獎助,藉此優化照顧人力以利兒童受到優質服務。
  5. 優化準公共托嬰中心設施設備:為獎勵準公共托嬰中心保障托育人員薪資及協助優化設施設備,爰依托嬰中心規模輔以獎助40萬元至80萬元不等費用,運用於優化監視錄影設備、改善消防防焰地墊等設施設備,並藉由托育服務稽查審查機制,據以提升服務品質。
  6. 提高準公共保母服務品質獎助:自2021年8月起補助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每人每年獎助最高5千元,2023年起持續優化居家托育環境安全,更將每年獎助提高至1萬2千元,充實教玩具及設施設備,穩定居家托育服務品質。

    本部與相關部會戮力落實總統政見,持續精進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營造友善生育環境,提供多元育兒措施,優化托育服務品質,讓政府成為年輕家庭的重要支柱,並促使每個孩子均能獲得良好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