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助對象,請領規定 | (一)本補助對象為我國籍幼兒,符合下列資格之委託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將幼兒送托合作對象者,得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協助支付服務費用之申報事項: 1.委託人之幼兒完成出生登記或戶籍登記 。 2.委託人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 3.委託人申報期間,該名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 4.委託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二)委託人應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 1.檢附證明文件提供審核,資料如有不實,應自負法律責任,並將已領取費用返還。 2.配合訪視,必要時配合查調戶籍資料,且不得拒絕 。 3.申報期間重複領有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貼,經查證屬申報期間重複領有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兒津 貼,經查證屬實,應將已領取費用返還。 4.領取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托育費用,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領取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托育費用,未符合 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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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金額 | 公共化及 準公共托育協助支付金額 單位: 新臺幣 元/ 月 家庭類別
| 出生 順序 | 公共化(公設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 準公共(簽約之私立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 | 第1 名子女 | 第2名子女 | 第3名以上子女 | 第1名子女 | 第2名子女 | 第3名以上子女 | 113 /1~ | 一般家庭 | 7000 | 8000 | 9000 | 13,000 | 14,000 | 15,000 | 中低收入戶 | 9000 | 10,000 | 11,000 | 15,000 | 16,000 | 17,000 | 低收入戶 、弱勢家庭 | 11,000 | 12,000 | 13,000 | 17,000 | 18,000 | 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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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自 112 年起取消稅率未達 20% 之規定。 2. 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係指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 3. 弱勢家庭係指: : (1) 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 。 (2) 特殊境遇家庭。 (3 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法認定之弱勢家庭 。 4. 委託人 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上表所列標準者,核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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