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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托育服務(在宅保母/到宅保母)

申請項目:臨時托育服務(在宅保母/到宅保母)

線上申辦同意書

「彰化縣政府數位便民櫃臺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網路申請同意書

歡迎您使用「彰化縣政府數位便民櫃臺」(以下稱本網站)線上申辦服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有關本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相關事項,為協助您瞭解本網站之功能與內容,以及保障您個人之權益,請於使用本網站前詳細閱讀以下內容,當您開始使用本網站時,即視為您已充分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網站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

一、蒐集之目的:本府建置「彰化縣政府數位便民櫃臺」提供線上申辦服務,當閱讀資料下載及線上服務條款點選申辦同意後,申請人可透過數位發展部「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身分驗證後取得個人資料或將個人資料紙本數位化電子檔(如拍照、掃描等),上傳至本網站,作為線上申辦服務佐證資料,因每項申辦服務所需個人資料不盡相同,故依據本網站每項線上申辦服務所需之個人資料實際蒐集為準。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特定目的識別特徵資料:依本網站每項線上申辦服務所需之個人資料實際蒐集為準。

(一)識別類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以前地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網路平臺申請之帳號、通訊及戶籍地址、相片、電子郵遞地址、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稅籍編號、身心障礙證明證號、退休證之號碼、證照號碼、護照號碼等)。

(二)特徵類(例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個人照片、身高、體重、血型、子女、受扶養人、家庭其他成員或親屬、父母、同居人及旅居國外及大陸人民親屬等)

(三)社會情況類(例如:住所地址、設備之種類、所有或承租、住用之期間、職業、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等)

(四)健康與其他(例如:醫療報告、治療與診斷紀錄、檢驗結果、身心障礙類別、等級、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證號及聯絡人等)。

(五)本府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依隱私權保護政策,蒐集、處理及合理利用申請人的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自申請者提供個人資料時起,至少保存2年,至本網站終止之日止,若申辦業務另有法規規定,則依其法規要求。

(二)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必要時包括境外)。

(三)對象:本網站所提供申辦服務之本府各處、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等。

(四)方式:以數位檔案、實體紙本及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包括自動化機器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本府保有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府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但應給付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府請求補充或更正;僅提供申辦過程中補充或更正。

(三)得向本府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本府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請求為之。

五、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補充或更正相關個人資料,惟拒絕提供或要求刪除相關個人資料,本府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程序,致無法進行維護或登錄相關之權益,得停止雙方服務關係,以利方案進行。

六、因每項申辦服務所需個人資料不同,申請人於使用網路作業進行線上申辦前,應先查閱本網站各項申辦服務之申請說明。

七、為求慎重周詳,保障申請人權益,本府得保有修改本同意書及使用規定的權利。

八、本同意書未規定之事項,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內部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申請人按下「同意」鍵後,視同申請人已仔細審閱明白上述各條規定,並完全同意遵守各條款之約定。